广州华南商贸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条 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有资格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评审;
(二)学生处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按申请人数比例分配名额到各系;
(三)学生向本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四)各系应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初审、复审等程序,根据名额分配指标确定合格学生名单,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由学生处牵头组成的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五)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系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名单,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六)审定名单应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厅审核。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贫困家庭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优秀学生,同时授予学院“优秀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但只按国家奖学金的标准颁发奖金。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各系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