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南商贸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第三条 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有资格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我院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学习成绩优良;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评审,国家助学金第二学期复审一次;
(二)学生处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按申请人数、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名额到各系;
(三)学生向本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四)各系应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初审、复审等程序,根据名额分配指标确定合格学生名单,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由学生处牵头组成的学院国家“三金”评审委员会。
(五)国家“三金”评审委员会对各系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名单,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六)审定名单应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厅审核。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贫困家庭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同时获得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一、二或三等奖的,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但只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标准发放奖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或由学生到财务处领取,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分两次发放。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各系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